治理私设“景点”具有多重意义
近年来。一些地方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私设“景点”。违规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、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。人民群众反映强烈。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发通知。要求各地今年9月至11月开展私设“景点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。(9月19日《法治日报》)
景区景点显然不是想设就能设的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《风景名胜区条例》。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、统一管理、严格保护、永续利用的原则;设立风景名胜区。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。该条例还分别规定了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、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和程序。明确了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主体及管理机构的职责。各省市区制定的本地《风景名胜区条例》。也对景区景点的设立建立了申请审批等制度。私设“景点”。就是对相关法规的违背。
具体来说。私设“景点”。往往不符合资源保护、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等要求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。各地设置景区景点应进行必要的规划。包括旅游业发展、监督管理方面的总体规划。以及土地利用规划、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。还有拟设立景区景点的游览条件、功能结构、空间布局、游客容量、保护目标、开发利用强度等详细规划。没有这些规划。就难以保障所设景区景点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。就不能坚持保护优先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。也就难以保护资源、生态和文物安全。
在旅游服务方面。私设“景点”可能会因不具备正规景区的条件。安全防范有漏洞。管理服务不到位。从而存在安全隐患。造成游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。近年来。有的网红野景点发生野泳、突发山洪等事故。有的野游乐园发生过山车出轨、设施堕落等事故……这些都是血淋淋的教训。也有私设“景点”的旅游服务不规范。甚至直接做出一些违法行为。诸如进行虚假宣传、欺客宰客、损害游客合法权益。引发诸多纠纷。“一颗老鼠屎。坏了一锅汤”。破坏了旅游市场秩序。
可见。文旅部针对私设“景点”问题开展专项整治。既是保护资源、生态和文物安全的需要。也是促进各地旅游业健康发展、科学监管。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需要。还是捍卫旅游法、环境保护法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尊严。保障广大游客合法权益的必须。
该怎么整治私设“景点”的问题?首先。要压实市县一级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。并对开展该专项整治工作不积极、措施落实不到位、关停私设“景点”不彻底的部门或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。辖区内有没有景点未经许可、无照经营。私自改变土地用途、破坏生态环境。私自建设旅游设施。私自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。擅自收取门票费用。且存在旅游安全隐患以及虚假宣传、欺客宰客等问题。相关部门应不难发现。理顺管理体制。厘清部门职责。落实主任责任。才可能有真正过硬的作为。
其次。要严管旅游推广平台。据报道。如今在一些网络平台。传播着大量“未开发景区”“野生景点推荐”“小众旅游目的地”等文章。无任何提示。实际上。对“野景点”。平台及发布者有安全提醒义务和内容审核义务。否则。出了事故应承担一定责任。网络平台要及时屏蔽、下架可能有安全隐患的“野景点”推荐。并对发布者予以警示。直至封号。相关部门则要强化平台的内容审核义务。虽然这类文章不是广告。但也不能等同于一般推介。对于情节恶劣者。可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。
此外。游客也应主动抵制私设“景点”。它没有法律保障。套路也多。消费者在搜寻游玩之地时。应提高风险意识。搜索和景点相关的执照信息。并尽量选择正规渠道提供的景点;对于网红“野景点”。切莫盲目跟风打卡;在游玩时。应加强辨识。发现私设“景点”。可在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举报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、自然资源的义务。并有权制止、检举破坏行为。(何勇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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